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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审议《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王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27 08:52: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人大审议《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古伟中26日向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提交《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草案,广东省将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禁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拖延其他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提出的直接或间接互联要求,并规定公共短信息内容需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古伟中就该条例草案的制订过程做说明时表示,作为全国电信业发展最快、基础最好的省份,目前广东省电信企业之间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业务收入而进行的一系列不规范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新问题层出不穷,包括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仍没能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电信企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电信企业之间“通而不畅”,非法进行电信设施建设以及大量的不良短信息、垃圾短信息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提出制定《广东省电信条例》。

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对该条例草案展开审议。广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希荣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主要对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方面做了规定,并针对广东省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了补充。

吴希荣说,为加强政府在电信资费方面的监管力度,避免电信企业间因“价格战”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条例规定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在码号资源管理方面,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转让、出租、拍卖电信网码号,擅自向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等违法行为。

就电信网间互联互通问题,吴希荣说,该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拖延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提出的直接或间接互联的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网间互联时限,按照国家对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时限的要求执行”,以杜绝故意拖延互联互通问题的发生。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网站发布的公共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短信息服务系统向用户播发的公共短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审核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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