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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汤小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21 09:56: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同意,国土资源部近日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就《紧急通知》中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坚决贯彻,搞好结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

《实施方案》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

“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要在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实施方案》规定,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进行全面督导、统筹抽查、从严验收。

《实施方案》还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有关政策界限进行了明确。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实施方案》还要求,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加强配合,搞好协调;严格执法,查处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文章原载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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