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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聚焦《物权法》:物权是财产权的基石-
  • 【发布单位】作者:顾一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4 09:09: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聚焦《物权法》:物权是财产权的基石-

《物权法》有望明年出台,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无疑,这将是继《宪法》修正案之后为公民权利撑起的又一顶保护伞。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国际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

物权,作为近代民法一项重要概念,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它正式见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与欧陆国家在物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曾经有过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传统,这种封建专制传统的显著特征是重公权益、轻私权益,对庶民个人利益缺乏严格的保护和依法调整的观念,国家利益是官僚、贵族利益的集中体现,是至高无上的,而私权益即庶民个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漠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个人权利得到空前重视,但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仍然走过了不少弯路,往往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权利,近乎彻底的社会本位,故而导致我国现今权利及权利保护的观念仍很欠缺,相应的法律体系也未能健全。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力,甚至经常会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的事件。

出台以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关系与财产的物权的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物权法》,强化对动产和不动产尤其是突出对土地权益等有形财产的保护,构建和完善民法体系,必将是我国人权保护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笔者更以为,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现状,在制定《物权法》时应以权利本位作为立法的中心,在此基础上兼顾社会公益(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体现了这一思想)。毕竟,历经千年风雨的个人权利初见阳光,这棵幼苗还太稚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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