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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西部开发促进法》的立法理念与结构设计-
  • 【发布单位】作者:孙健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13:33: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部开发促进法》的立法理念与结构设计-

在当今这个时代,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所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都不可能只关注于一种利益,而不问其它。作为一部区域宏观调控法,《西部开发促进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是在适时适当偏重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三者进行平衡。


立法理念是指立法的理想与信念的意思,这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必须预先具备的。

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促进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中的区域宏观调控法。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有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根本特征,这是认识经济法立法理念特点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经济法比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更加鲜明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这对于《西部开发促进法》也无二致。区域宏观调控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干预手段,也有别于单纯依靠市场自发作用机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放任自流。《西部开发促进法》是在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严重失衡,造成与公平价值取向的严重背离,以至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使国家承担道德风险的背景下出台的。其表现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科教文化卫生事业落后、优秀人才大量流向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等等。其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创阶段,中央政府尚未形成科学的宏观调控理念、不擅于从全局的观念利用各种手段来调控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这是由“行政国家”转向“调控国家”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成本,我们所要关注并努力达致的正是确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来指导调控并尽量减少其中的成本。

《西部开发促进法》并非单纯的关注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在当今这个时代,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所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都已不可能只关注于一种利益,而不问其它。作为一部区域宏观调控法,其立法理念应当是在适时适当偏重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三者进行平衡。这着重体现在中央政府所确定的西部开发重点任务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科教文卫事业,从这里能看出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精神,由此也更加明确了《西部开发促进法》的立法理念。

《西部开发促进法》就其内容的结构和安排来说,应当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西部开发促进法》的总则,是对该法具有统领性的,主要规定或表现促进西部开发的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基本法定制度、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内容的,在该法的整体中与分则、附则等相对应的法的条文和法的规范的总称。应当注意,要把整个法的纲领和事关法的全局的内容,集中在总则中加以规定或表现;不能把或不宜把其它内容,如具体制度或者具体规范在总则中加以规定或表现。另外,总则应当集中规定在一章中,而不要将其分几章规定,以体现总则对全法的统领性,同时也是《西部开发促进法》作为成文法的结构完整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西部开发促进法》的分则,是在该法中与总则相对应的,使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基本法定制度得以具体化的法的条文和法的规范的总称,是《西部开发促进法》具体化的实体内容,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根据和内容。分则部分需要对西部开发的主体、客体、开发行为、开发促进措施、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等加以具体规定。分则一定要充分体现总则的意旨,要注意结构的完整性和体系化。完整性要求完整地落实总则内容,完整地规定西部开发的主体、客体、开发行为、开发促进措施、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等内容,完整地规定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完整地构造法的规范的逻辑结构。

《西部开发促进法》的附则是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2)关于本法解释权的授权规定;(3)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4)关于施行问题的规定等。需要指出的是,附则内容也有规定性和确定性,不要把在总则和分则中不适宜规定而有需要规定的内容都塞到附则部分,那就会发生有的学者指出的现象,“把附则写成杂则”。

(作者系北大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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