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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04
  • 【生效日期】2003-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非典”疫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经上级批准,决定自2003年5月6日起,暂缓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和期满换证工作,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暂时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参加审验和期满换证的驾驶员,暂缓进行审验和换证,有效期顺延。

二、需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暂缓定期检验,有效期顺延。在暂缓机动车定期检验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延缓报废检验的申请期限相应顺延。

四、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暂时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临时号牌时,应当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贴在汽车驾驶室前风挡玻璃右上角部位。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暂定为90天,视情况决定终止或顺延。

五、恢复办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期满换证,以及机动车定期检验和汽车注册登记的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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