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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6月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马玉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0 16:49: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6月施行-

为妥善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8个部门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从6月1日起,云南全省65万城市低保对象将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即将施行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规定,低保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以享受包括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和其他方面的优待。

根据办法,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到政府举办的各级综合医院就医,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和手术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减收30%的体检费。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低保对象中的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中盲、聋哑、智障“三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公办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升入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可持《低保证》进入“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等。低保对象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收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凡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低保家庭,由产权单位对公房提租改革的新增租金予以全部减免等。另外,《办法》还明确指出,民政部门减半收取低保对象的婚姻登记工本费等。

(文章原载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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