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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0 14:57: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出台-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向交易所债市的结算参与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回购欠库处理与到期违约处罚程序,强调将对债券业务回购量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的参与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通知》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因故导致质押券不足,即发生欠库现象,在欠库发生的次一工作日(T+1日),实施欠库扣款,并在欠库扣款期间按日向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收取违约金;如在回购期间补足了欠库头寸,中国结算将归还暂扣款项;如在回购期间未能补足欠库头寸的,在到期购回结算时,将以所扣款项冲抵到期应偿还的到期购回款,不足充抵的,将继续追索。

对于债券回购到期,仍然出现应付资金违约的机构,《通知》制定了详细的违约处罚办法。

在债券回购到期日(T日),对出现应付资金违约的结算参与机构,中国结算有权将不低于该结算参与机构违约交收等值金额的证券,过入该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同时按相关规定对违约机构进行处罚。

其中的处罚办法包括,每日向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收取透支款项利率和违约金;T+1日下午5点之前,违约结算参与机构应向中国结算申报其应交由该公司处分的债券;如果T+1日下午5点之前,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未进行申报,中国结算将按顺序,把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其他证券、已办理回购登记或托管用于回购的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按账户中证券持有总量、标准券折算率、市场流动性进行选择,确定待处分的证券品种和数量。

在T+2日,若结算参与机构未能补足违约交收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从T+3日起开始变卖待处分证券。变卖所得用于补足违约交收款、利息及违约金。变卖的方式可由中国结算委托相关机构,按公开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通知》明确,对于债券回购业务量过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结算参与机构,中国结算将进行重点监控,并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限制结算备付金划款、要求减仓等风险控制办法。

(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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