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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海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9 10:12: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有雇工的个体户也应参保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员涵盖了大多数劳动者,除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团体外,将个体企业的雇工也纳入参保人员中来。《办法》规定,我省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同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先应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规定,省市两级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出专家进行鉴定。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伤残津贴1至3年调整一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至3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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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文章原载于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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