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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6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李晓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0 17:10: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6月1日实施-

记者1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2004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如何申请低保、享受低保应履行哪些义务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家庭收入包括这些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另外,吉林省规定,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这些钱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六)异地安置安家费;(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这样申请最低保障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二)按规定填写的管理审批机关免费提供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用)及其复印件;(四)收入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具。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在核实认定的过程中,管理审批机关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7日以上。对公布的家庭情况无异议的,将为其免费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凭此证及本人身份证领取保障金。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核实,不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予以纠正。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在读学生、单亲子女、孤儿等,经管理审批机关认定后,实施分类保障,将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享受低保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家庭人口或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二)管理审批机关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审核时,保障对象应当如实介绍情况;(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拒不就业的取消低保资格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半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文章原载于

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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