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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5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9 14:55: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5月1日施行-

为促进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维护各互联单位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修订印发了《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之外的其它互联单位,应当依据其网络与“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的数据交换速率,按照《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确定的标准,向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之外的其它互联单位,应当依据其网络与“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的数据交换速率,按照《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费率表》确定的标准,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结算费用减半。而“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之间互不结算。“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和“宽带中国互联网CHINA169”之外的其它互联网骨干网之间互不结算,或者由相关互联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在结算数据采集及费用计算上,《办法》规定,结算按月进行,结算数据采集点为直接与交换中心交换机相连的各互联单位的路由器。各交换中心将结算数据汇总,由北京交换中心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各结算单位提供上月结算数据和相关原始数据。

对于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办法》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互联单位可于每月第14个工作日之前(核对申请期) 向交换中心书面提交对上月数据的核对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交换中心应在收到有效的数据核对申请后1个月内,与提出申请的互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结果。数据复核期间,互联单位应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按时结算,待复核完成后,从下一结算周期中冲抵。

(文章原载于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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