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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亮点-
  •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8 10:4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亮点-

去年此时,我们国家正动员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同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进行坚决的斗争。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传染病防治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上,作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时坦诚地指出: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

在防治非典斗争刚刚取得阶段性胜利的2003年6月,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就列入了国务院工作日程。经反复修改完善,文字篇幅为现行法律两倍、法律条文由现行41条增加到92条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经历过非典斗争的人们可以从这一草案中看出六大亮点:

突出预防与预警

传染病预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修订草案针对目前传染病预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二是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是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中的传播。

完善疫情公布制度

为了解决实践中疫情报告不及时、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获取信息不畅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沟通不够等问题,修订草案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疫情信息,对主动收集到的疫情信息和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报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增加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为了进一步界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控制中的职责,规范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修订草案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

严防医院内交叉感染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地方传染病救治能力较弱,一些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服务流程不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不少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对传染病诊治不及时、控制不得力等问题,修订草案设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制度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传染病的防治要求,防止在医院内发生交叉感染;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解决经费紧张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影响了本职工作;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经费;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传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据此,修订草案在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草案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有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保护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次常委会会议只是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该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还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的审议。相信经过立法机关的努力,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会更加完善,在我国今后抗击类似非典的疫情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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