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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5法规将作修改-
  • 【发布单位】作者:卢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31 09:14: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5法规将作修改-

涉及房地产开发和消防管理的2件地方性法规以及涉及排污费征收等3件地方性法规在29日分别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和废止。


29日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述法规进行了研究和审议,通过了相应的修改和废止议案。据介绍,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某些规定脱离实际情况,需要做相应删改。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不再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额度”加以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决定,不必报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不再实行“专项”管理。原来对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与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尽相符,在此也被删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原有规定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也做了多处修改,其中,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必象以往将《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报公安部门备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验收时,由原来“具备检验资格的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检验单位出具技术监测报告”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由于国家管理体制发生调整,消防部门不再负责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发安全许可证或准运证;根据消防法的要求,除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经过资格考核外,其他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问题不再做规定。对目前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应取消以往的“管理”规定。

同时,根据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作重大改革,《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被废止,早在1983年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和1995年通过的《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实践中基本不再适用,也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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