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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范海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0 08:5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公布-

国有资产如何统计问题终于有章可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中称,国资委企业将每年上报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该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国资委人士透露,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中,企业会计报表内容应该包括,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另外,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另外,国资委指出,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据悉,国资委还将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文章原载于:北京《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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