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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解读-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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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2-23 1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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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解读-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海关总署制定《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新办法对1999年《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做了全面的修订,并将于3月1日实行。新办法施行后,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只需经主管海关备案后,就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解读。


一、结转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程序

《办法》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办法》指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三、海关不予受理结转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办法》指出,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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