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郑保文 张柔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22 09:44: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颁布-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以条例的形式规范军队预防犯罪工作,这在我军历史上是第一次。


该《条例》共6章55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地位作用、任务目标、组织体系、各级职责、制度措施等。《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充分吸纳部队预防犯罪工作的新鲜经验和创新成果,与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我军预防犯罪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明确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强调要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通过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方法和措施,抑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条例》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政治纪律和有关规定,强调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执纪;从建立健全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入手,明确规定了党委、机关、军政主官、副职领导和党支部及其他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方面应负的责任,提出了责权分明、赏罚严明的要求。

《条例》规定,总政治部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工作。武警部队的预防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基层预防犯罪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