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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修改-建议取消内部保安组织
  • 【发布单位】作者:曾璇 林洁 闫修彦 罗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7 10:1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修改-建议取消内部保安组织

小区保安打业主、工厂保安非法搜身、保安监守自盗……如何让保安真正保平安?广东省人大代表林小红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建议》,就如何进一步规范保安行业,减少“黑保安”建言。


建议指出:现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经过几年实际施行,发现存在着不少缺陷,修改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据了解,自1984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公安机关组建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以来,广东保安队伍逐步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由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招募培训保安员,派到需要保安服务的单位;另一种就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内部保安队。至去年底,广东共有保安服务公司90家,保安员8万多人;保安队24000多支,保安员21600人。

林小红是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中队中队长,来自公安战线的她,对“黑保安”十分忧心:一些保安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和有效的行为规范,助长了社会黑恶势力的滋生;部分私招滥建的保安队趋于隐蔽,脱离监管。

代表认为,目前《条例》最欠缺的地方是对“保安工作”没有作出明确和完整的定义,没有把从事保安性质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建议《条例》修改重点为:取消内部保安组织,规定只有保安服务公司才是合法的保安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人员不能冠以“保安”的称谓。对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的具体保安性质工作的,统一称为护卫组织、护卫员,要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接受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督。“不能让保安泛滥,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针对目前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不足而聘请“治安队”的情况,代表建议,将有关治安队的管理纳入《条例》并予以明确,并就治安队组建条件、审批程序及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原载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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