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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陈犁书 仇逸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19 18:08: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

今天,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宣布:根据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对人口和生育政策进行微调,新的政策将从今年4月15起正式实施。


新的《条例》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从保障公民生育权和以人为本出发,对实施了13年之久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户口扩大到非农业户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取消了夫妻双方累计认定子女数的方法;明确了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范畴;调整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有所改动。新《条例》将原《条例》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婚,才能认定为晚婚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将过去既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次生育,才能认定晚育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育年龄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同时,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新《条例》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晚育的假期由原来的十五天增加到三十天。

新《条例》还取消了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父母自理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公民所在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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