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曾璇 任宣 郭丽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13 19:45: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提上日程-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今年起实施,《广东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也提上日程。昨天,修订草案由省府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条例》未作统一规定,授权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作进一步明确。
参保范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仅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及其职工或雇工。而广东的修订草案第二条,增加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对此,省劳动和社保厅解释:广东开展工伤保险十几年来,大部分市已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若要这部分人退出,他们中正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将大受影响,善后问题难以处理。
工伤补助标准有调整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内容,计发标准为: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10个月,六级计发8个月,七级计发6个月,八级计发4个月,九级计发2个月,十级计发1个月。
护理待遇广东高于全国
“伤残津贴”,具体标准“看齐”国家《条例》,实际金额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国家《条例》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并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50%相应设定三级护理待遇。广东省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将护理等级分为四级,待遇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50%、60%。
外省籍职工可一次领补助
对于外省户籍职工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国家《条例》未作规定。广东的修订草案拟作出选择性规定,即: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外省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按以下标准计发:伤残津贴,按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13个月;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
几种情况如何界定
一些工伤界定疑问,对照修订草案,可望有明确说法:
■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可享受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因为草案第52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司机违章肇事受伤:司机是特殊工种,其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可认定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
■因公陪酒喝出病:一般不算工伤。因为草案第11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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