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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认证机构不得随意接受资助-
  • 【发布单位】作者:李柯勇 齐中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17:02: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证机构不得随意接受资助-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这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条例还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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