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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
  •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8 09:59: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建议,应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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