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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 【发布单位】作者:王雷鸣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8 08:43: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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