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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颁布《工会法》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向 李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10:19: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工人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颁布《工会法》实施办法-

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全国,尚是第一家对修改后的《工会法》做地方性的立法。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办法》不仅体现了首都的实际情况,突出了地方特色,而且在上位法的法律框架内加以细化规定,使《工会法》更易于操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职工对工会较高的维护需求和工会维护能力有待提高的矛盾,是工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强化工会的基本职责显得尤为重要。《办法》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工会干部设置和对工会干部保护的问题上,《办法》除了重申《工会法》的规定之外,对职工代表的权益进行了具体和有操作性的保障,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干部更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工会履行民主管理的主要手段上,新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非公企业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实现等内容。在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上,《办法》规定工会具有协商谈判权、民主管理权、法律监督权、民主参与权、劳动争议处理权。

此外在工会经费和其他相关问题上,《办法》在细化《工会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创新。??

《办法》简介

怎样保障职工参加工会权利的实现?

《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借口,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社区、村内企事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联合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对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护工会干部履行职责?

《办法》在重申《工会法》的规定之外还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怎样保证工会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非公企业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实现。对用人单位阻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有了哪些保障?

《办法》规定工会具有协商谈判权、民主管理权、法律监督权、民主参与权、劳动争议处理权。同时还要求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工会具有调查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重新处理权、交涉权、提请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权、提请人民政府处理权、紧急避险建议权等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会代表应当交涉,单位应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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