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俊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10:06: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税区与境外经济往来须以外币结算-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外汇局曾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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