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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水法规定:已围垦湖泊者要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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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2-08-30 08:47: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水法规定:已围垦湖泊者要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水法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法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水法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法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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