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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41: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草案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等。

草案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披露真实信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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