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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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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40: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参与决策-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但这种大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草案规定,对有提前终止基金;基金合并或者转换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等事项之一时,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未能召集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召集。

草案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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