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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交通运输部新规:乘客不得在地铁内进食-
  • 【发布单位】作者:刘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7 08:39: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运输部新规:乘客不得在地铁内进食-

10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

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不得在地铁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不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办法》还指出,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办法》还对轨道交通企业进行了规范。如在乘车组织方面,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 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类约束性行为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10类禁止行为

拦截列车,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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