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1-26
  • 【生效日期】2020-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第4号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