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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2003-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尽管目前我市还没有确诊的非典病例报告,但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防治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非典防治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从外地尤其是疫区进入本市的各类人员(包括机关干部、民工、学生、旅游者等)的监控隔离措施。对上述人员必须造卡登记,设立专门档案,对其抵渝后的身体状况每日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立即予以隔离治疗;对其抵渝后的接触者也要采取隔离观察等措施,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上报。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近期一律不得组团到疫区旅游,不得组织跨地区旅游;也不得组织外地尤其是来自境内外疫区的旅游团队赴渝。过去已经组团现正在接待的团队,要全面监控其在渝期间的活动,一旦发现疑似非典的症状和情况,要立即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从外地旅游回渝人员,应按照前条规定落实有关检测和监控措施。

三、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近期,本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立即取消或推迟。对于确实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开会和考察。

四、进一步加大对进入我市所有国道路口的检查力度。各卫生检查站、留验站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阵以待,严防死守,千方百计保证输入性传染源不进入市内。

五、要强化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切实执行晨检、午检等严格措施,包括高等院校在内,凡是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或与疫区回渝人员、“非典”观察和疑似病人有接触的学生和儿童,必须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

六、切实完善对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等窗口地区的卫生检查监督措施。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及其卫生检查站、留验站要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检查措施,完善检查手段。对从上述渠道进出我市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健康状况申报制度,对有发热、咳嗽及相关症状的疑似病人,必须立即留验检查。同时,要强化检查人员的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渎职责任。

七、市经委、市药监局等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紧急措施,迅速组织防治“非典”所急需的医疗设备、用品和药品的货源供应。同时要做好上述医疗设备、用品和药品的储备,保证各方需要。市物价、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借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信息,哄抬“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物价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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