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颜之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9-02 11:25: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记者从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了解到,《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据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李本年介绍,根据条例的相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