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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13-08-20
  • 【生效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现公布《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襄阳市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中“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将“除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卫生、文化、质监、工商、食药监、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食品、餐饮、卫生等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依法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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