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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96号
  • 【发布日期】2003-03-31
  • 【生效日期】2003-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西部大开发,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集中企业名称审核权限。为保护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或减少企业名称纠纷,凡设区的地级市企业名称审核统一由市级工商局核定,分局不再进行企业名称核定;盟及盟所在地企业名称统一由盟工商局核定。

二、调整以注册资金设定的登记注册管辖的限额。为使企业登记管辖更趋合理,方便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机关,企业设立登记可以按照下列注册资金限额自主选择登记机关:

(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试行在设一区的地级市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办法。为方便企业设立登记,提高工作效率,在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试行统一由市工商局集中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个登记大厅、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运转的服务方式。

四、逐步推行“一审一核”制度。为加快企业设立,减少登记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即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审核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五、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根据企业要求,进行不具体核定企业经营范围试点。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可自主经营”。

六、试行个体工商户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为加大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力度,在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局所在地进行试点。

七、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继续实行企业免检制度。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可集中统一在盟市、旗县工商局办理年检手续;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可予免检,下年度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年检。

八、本意见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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