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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1-13
  • 【生效日期】2003-0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63号)关于选择部分经营项目先行试点的要求,现就我市在部分涉及较多照前审批的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并联审批试点的范围

(一)试点部门: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

(二)试点项目: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公路运输、印刷业、公共场所卫生。

(三)企业类别:内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并联审批的运行程序

(一)凡进入并联审批试点范围的审批项目和涉及到的审批部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试点部门制定有关试点项目的并联审批申请须知,明确办理照前审批或许可证的条件和要件。申请人在申办前可到工商部门领取相关项目的并联审批申请须知。

2.申请人在基本具备申办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人除提交工商登记一般性要件外,还需提交填写齐全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作出已具备审批规定条件的文字承诺。凡不如实填报《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工商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并作出上述承诺后予以正式受理。 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工商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往来传输,采取市局对市局、分局对分局(区县局)的方式进行。

4.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登记机关传输的 《并联审批申请(审批) 表》后,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出10个工作日)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后,将《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回传给工商登记机关;不同意的,由审批部门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签署不同意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加盖印章后回传给工商登记机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5.工商登记机关在接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 表》后,经审查全部要件齐全合法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6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正式审批或颁发许可证的,工商登记机关应按有关登记法规核发营业执照。

6.企业申领到6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后, 应在半年内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到原发照的工商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应给企业核发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给企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审批部门要通知工商登记机关;企业要交回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并停止该项经营活动。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明确改为照后审批和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应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在网上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发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后,对需要照后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三、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进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及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设置传输网络或专线传真电话,并将人员名单、传真电话报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商局。

2.建立市区之间、处室之间互相衔接的“并联审批”运行保障制度。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市工商局做好本系统并联审批人员的培训工作。各试点单位负责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确定本单位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设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明确并联审批工作的部门(成立注册科的,由注册科负责,未成立注册科的,暂由企业登记科负责) ,同时要配备既精通工商登记注册业务,又了解有关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服务态度好,协调能力强,且能操作计算机的工作人员。

3.做好计算机网络、传真电话、并联审批公示屏等准备工作。

4.制定并联审批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明确每个环节岗位的职能责任。

5.汇编并联审批须知,印制《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

(三)并联审批是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各项审批工作的新的审批模式。各试点单位要从支持天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积极、热心、周到地为企业搞好服务。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遇有问题主动积极地协商解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精心周密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保证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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