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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141号
  • 【发布日期】2002-12-31
  • 【生效日期】2002-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监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我省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特别是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规范行政性收费等措施,使其财力保障程度逐年提高,较好地保证了其正常履行职责的需要。但工商、质监部门还存在着编外人员偏多、地区间保障水平不平衡、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稳定等一些问题。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做好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出现的实际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其年度经费预算,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核定。严禁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工商、质监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财政供给范围。编制部门对工商、质监部门所属行政机构、执法机构和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编制要进行认真清理,根据其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抓紧核定,并会同财政部门严格界定其财政供给性质。对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工商、质监部门要逐步清理清退,分三年到位,从2006年起,财政部门不再供给经费。

考虑到核定编制有一个过程,对尚未核定编制的质监稽查队伍,省财政厅商省编办后先适当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

三、确保工商、质监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财力需要。对财政保障范围内的编内人员工资津贴等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对所需正常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对打假办案、执法检查等业务所需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对工商、质监部门执法、技术装备的购置、更新和信息化建设,要统筹规划,并视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纳入部门预算。对全省工商、质监部门所需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省级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安排基建经费。

四、财政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按照综合预算和统筹安排的要求,做好部门预算工作,妥善安排落实经费,不得留有缺口;要严格加强行政执法和收费管理,坚持依法收费、依法罚款,既要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又要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

五、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改革。按照开始实行垂直管理时财务体制调整的规定,地方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改革等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改革等经费仍由地方政府负担。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优先足额安排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经费,对拖欠的部分要予以补足。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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