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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旅游局转发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2-16
  • 【生效日期】2002-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旅游局转发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旅游局转发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旅行社要加大旅游接待用车管理力度,严格按照“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切实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ΟΟ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10月31日晚18时30分左右,青岛胶东旅游汽车公司驾驶员嵩瑞兆(男,53岁)驾驶鲁B16660号“金龙”牌大客车载日本赴山东观光团21名游客沿滨博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88KM+80OM处时,由于嵩瑞兆思想麻痹,精力不集中,超速行驶,大客车右前角与前方正常行驶的鲁Q06505号“解放”牌半挂大货车左后角追尾相撞,大客车失控冲入路右侧沟内,造成日本游客3人死亡,2人重伤,16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林廷生同志批示:1、要查明事故原因,认真解决交通安全问题;2、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尽量减少死亡。副省长赵克志同志批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责任者。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5起涉外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特别是“10.31”涉外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反映出我省在旅游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有薄弱环节。各市公安、旅游、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强化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公安、旅游、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建立“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机制的要求,近期要深入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对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尚未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促其尽快建立完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旅游客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清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真正把旅游经营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抓紧、抓实。

二、严格旅游接待单位内部及租(使)用车辆的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要重点强化旅游部门客运车辆检验和管理,严格落实“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岗位责任制。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车辆,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收回机动车牌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车辆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大型客车必须严格遵守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严禁未经季检或季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车辆要重点加强管理,在承担涉外旅游业务前,必要时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临时检验,确保车况良好。

各级公安、旅游、安监部门要督促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租(使)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单位租(使)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旅行社在租(使)用旅游车辆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选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002-1995)的要求。严禁旅行社租(使)用营运证件不全、车况不好、又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租(使)用不合格车辆的旅行社,要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旅行社经营资格。旅游汽车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的标准要求,做好旅游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要针对各季节出行的特点,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及时更换老旧部件,坚决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三、对旅游经营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整顿

各市公安、旅游部门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立即对本市旅游经营单位车辆、内部及聘用驾驶员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整顿。要做好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各旅游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的内部以及租用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情况要进行摸底排查,将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对达到报废年限、拼改装车辆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制;要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对违章记分满12分未经公安部门教育、考试和持来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的、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要在严格依法处罚的同时,坚决予以清理;对经审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大型客车驾驶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公路长途客运,一经发现,公安部门要收回驾驶证,并注销档案;对持大型货车或小型汽车驾驶证,无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办法》的规定,一律不得驾驶小型客车。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将本市旅游车辆号牌号码、所属单位、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载客人数等情况填写《旅游车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备案。要做好驾驶员集中教育工作。要组织各旅游经营单位对内部及聘用的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结合交通事故情况以及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教育驾驶员提高对违章行车危害性的认识,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重点加强教育,防止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进行清理。

四、切实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车管干部、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车管干部、导游的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思想,增强遵法守纪和责任意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旅游客车夜间(晚22时至早6时)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超载运行,不得指使、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对指使、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挑选责任心强、有合法手续、技术过硬的司乘人员为旅游团队服务,保证行车驾驶安全。要不断加强对领队、导游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和救护技巧。要合理安排好团队行程,保证司机的休息。领队、导游和司乘人员在旅游途中要尽职尽责,确保旅途交通安全。

五、公安部门要加大旅游线路和旅游车辆、驾驶员路面管理力度

各级公安部门要始终把确保旅游客运安全作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重点旅游线路的巡逻管控,特别是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危险路段,要结合旅游季节特点,制定具体的勤务方案,增派警力重点加强管理。要把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的驾驶员作为重点驾驶员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坚持查处、管理、教育相结合,严格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严格驾驶员审验及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强旅游车辆和驾驶员的路面管理,对载客超员的,由旅游经营单位或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旅游经营单位或驾驶员承担。对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租(使)用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要坚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租(使)用拼装车上路行驶的,要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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