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2〕337号
  • 【发布日期】2002-12-01
  • 【生效日期】2002-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2〕3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工作,是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区土地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国有农牧场土地、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纠纷较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2003年底前全区要完成国有农牧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登记发证建立一套完整的历史档案资料。2003年底前全区要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户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书。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搞好调查研究,规范登记行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规定(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若干规定》,从我区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土地登记发证要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办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急需进入二级市场的城镇住房用地,以及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应优先办理。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各级政府要按照“便民、护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
四、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严防借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引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干扰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盟市长、旗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同时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出售公房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组织买房的职工和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