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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2]56号
  • 【发布日期】2002-11-22
  • 【生效日期】2002-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2]56号)




2001年,我区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我区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范围的县(市、区,下同),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都应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坡耕地、石漠化耕地、高等级公路沿线坡耕地和江河沿岸沙化耕地等生态脆弱、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优先规划实施。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各有关县要依据自治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配套政策措施。

(五)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充分发挥我区自然条件优势,大力营造桉树、相思、西南桦、任豆等速生丰产林和毛竹、杂交竹、吊丝竹、麻竹等竹林,加快我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六)及时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和各项资金。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2002年起,国家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任务。自治区根据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县,在接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接到工程任务1个月内,组织编制好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及时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各地要力争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任务,由于气候因素影响,确实难以完成的,也应确保在当年完成整地,并必须在次年的3月底以前完成所有造林定植工作。

国家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和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地),市(地)在接到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和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县,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必须向农户充分宣传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农户坡耕地退耕还林,但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关,要在农民充分了解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政策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钱粮补助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并签订协议,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切实抓好钱粮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十一)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国家计划内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十二)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原粮),按中央财政每公斤1.4元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期内以后年度的粮食补助,不能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各项目县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占用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购销企业合理费用。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财政承担,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抵扣退耕还林供应粮食以外的其他贷款及其利息。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对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的资金供应,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计划、企业资质状况、粮食购进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十三)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统一经营管理,提高造林成效。

(十四)自治区每年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核定各市(地)、县退耕还林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并下达到各市(地)、县。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十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粮源的组织和调运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项目县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具体落实。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按就地就近调运原则,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如项目县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安排粮食供应。

(十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玉米的,项目县粮食部门可根据自有商品玉米的库存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十七)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为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管护、林木保存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农户凭验收证和钱粮供应证经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十八)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市(地)、县。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同意后,由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项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向退耕农户提供种子、苗木、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

(十九)种苗的数量充足、品质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

(二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二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项目中出现种苗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供苗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三)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对退耕还生态林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项目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补助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

(二十四)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严重石漠化地区、库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要切实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

(二十五)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的实施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沼气池建设要逐步标准化、规范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优先安排退耕农户。

(二十六)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不受破坏。要彻底改变牲畜饲养方式,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滥挖树兜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行为。

(二十七)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扩大陡坡耕地的退耕空间,切实做到“树上山,粮下山”。实施退耕还林的市(地)、县,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八)退耕还林的地方,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九)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重大意义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要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充实林业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的技术力量。

(三十二)西部办、计划、财政、农业、林业、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三十三)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除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及项目市(地)、县财政均要安排一部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退耕还林项目县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项目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复查经费分别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十四)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复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五)要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在加快退耕还林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凡项目县出现新的毁林开垦现象,除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调减该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或终止退耕还林项目。

(三十六)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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