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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2]51号
  • 【发布日期】2002-11-18
  • 【生效日期】2002-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2]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长城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建筑工程,我省是长城途经距离较长的省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长城对促进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长城的保护管理中,还存在着保护措施不力、建设性破坏、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破坏长城案件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保护领导责任制,有关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沿线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在长城重要区段设立专门文物保护管理所。尽快建立群众性保护员队伍,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保护长城活动中来。

有关市、县要抓紧编制长城整体保护规划和重点区段保护规划,并与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要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重点开放的方针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选择重点区段进行维修。维修设计方案须报经省文物局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所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长城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要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或当地政府负担。

二、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长城的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要以保护和保存为前提,确保文物安全,严禁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利用。凡涉及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要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文物、环保、建设等部门同意。

要依法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坚持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改变长城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依法定程序批准,已改变长城保护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和用途的,必须限期纠正。

要将长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每年从长城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逐步形成长城保护促进长城旅游、长城旅游推动长城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文物、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对群体性损坏长城的首要分子要严惩不贷。在基本建设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长城破坏的,对其主要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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