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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2]204号
  • 【发布日期】2002-11-15
  • 【生效日期】2002-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02]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清流县、尤溪县连续发生放射源丢失事件,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加强全市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对辖区内有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逐个落实使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预案。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近期要对各县(市、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购置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公安部2001年16号令和卫生部2001年的17号令的精神,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原已购置放射源但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用源单位,限2003年1月31日前到当地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实行专人管理放射源制度。各用源单位要实行专人管理,并将专管员名单上报市卫生部门,由市卫生部门尽快组织岗前培训。

四、加强废源回收管理。由市卫生部门牵头,加大对有源单位的监管、督查力度,对所有废源、退役源要强制性上送省放射废物库贮存、保管。有源单位在停产期间必须指定专管员或专人值班管理。

五、强化应急措施。如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用源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办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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