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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2]87号
  • 【发布日期】2002-10-17
  • 【生效日期】2002-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度和管理上确保电子公文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级政府和所属县(市、区)政府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和保障
第六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在印制纸质公文的同时,由省政府机关文印中心负责相应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过程;其他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收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和接收单位联系。
第八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要明确部门负责人,并指定1-2名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好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
第十条 为保证网络畅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应每天上、下午至少开机联网一次,使用专线联网的单位应保证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日期间不间断联网,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用于联网的服务器不得停机。具体负责联网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可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将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排除,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有密级的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四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系统严禁与因特网联接。
第十五条 传输电子公文的计算机系统要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经过省政府专网传输的公文要严防受到病毒的感染。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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