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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0-16
  • 【生效日期】2002-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从业申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后将材料送公安交通管理局确认,经公安交通管理局确认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制订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和制定防暴侵害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的士”车必须安装反暴力犯罪的报警装置。驾乘人员在各站点和途中要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发现可疑的乘客或携带可疑物品上车的,要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凡知情不报或有意窝藏销赃,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明知乘客乘坐出租汽车从事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流氓斗殴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对身份不明的乘客夜间要求到郊外偏僻地域,驾驶员可以婉言谢绝;个别确需出车的,要先看证件,进行登记和交款,并与调度台联系,随时报告自己的方位和去向;夜间一般不派女驾驶员出车到岛外。?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市物价、交通、技术监督、旅游部门的有关规定:?

㈠“的士”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的字样或标志。在车内安装计费器,配备运价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乘客费用,不准索要礼品和小费。?

㈡营业客车均应在驾驶副座前明显处,设置贴有驾驶员照片、姓名、单位、编号和单位电话号码的服务证,以便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安常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作风不好、品质不端的驾驶员应调离或辞退,对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做好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安全行车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予以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出租汽车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交通管理规定处理。?

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㈢屡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从业人员违章违法现象严重,事故多,影响坏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权会同工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营业场所管理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由单位给予处分,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管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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