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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告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常[2002]47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告

(闽常[2002]47号)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规划、价格、交通、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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