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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2〕42号
  • 【发布日期】2002-09-25
  • 【生效日期】2002-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编办制订的《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政府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是政府转变职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提高项目建设与综合运营水平的有益探索。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流程,保证项目法人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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