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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7号
  • 【发布日期】2013-07-26
  • 【生效日期】2013-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雁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大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大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大雁塔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大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雁塔区人民政府及曲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大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大雁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大雁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三条 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确保大雁塔本体安全,与大雁塔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相协调,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大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大雁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大雁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大雁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大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大雁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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