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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年度检验”。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统计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实申报统计有关资料。”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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