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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10
  • 【生效日期】2002-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后劲,促进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造血功能,保证省级适当宏观调控能力的基本思路,通过体制微调,合理配置财力,促进全省构建、发展三个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

(二)体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省、地、县三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2.保证既得财力,继续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通过微调,实现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3.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4.保证省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我省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1.省级收入。

(1)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利息所得税,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等行业以及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炼油厂、三明钢铁厂等企业所得税,省直和省直管单位征缴的契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省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权益收入,其他收入,中央返还的1:0.3收入。

(2)省级固定分成收入。设区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不含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

2.市、县级收入。

扣除中央、省级收入后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市、县收入原则上按属地划分。

3.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及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划转基数的核定。

中央、省、市、县(市)财政之间收入划转基数按以下方法核定:1.市、县企业所得税划转基数按其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和2001年1-9月增长率计算核定;2.其他划转收入的基数按2001年实际数计算;3.按照各县(市)2001年标准人均财力不足1.03万元的差额部分调增体制补助。

(三)省对厦门市的财政体制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市级财力的情况,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在保障县(市)财政工资发放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县(市)财政的平稳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对县(市)财政增收节支保平衡和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的激励、导向和制约机制。积极探索试行各类事业费专项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支出水平的差异。

(一)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

人均标准财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1.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按照统一的口径计算确定。

2.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确定。除体制上下划转变动外,按2001年核定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

(二)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以中央、省统一出台的工资政策为基础,并根据省、市财力情况逐步调整。

(三)转移支付的财力来源。人均标准财力达不到转移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市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由省财政按统一的口径计算确定。

(四)考虑到近年来中央收支政策调整较为频繁,转移支付标准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五)我省财政体制调整后,取消原奖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对市本级的一次性转移支付。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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