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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保险监管报表考核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160号
  • 【发布日期】2002-08-19
  • 【生效日期】2002-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保险监管报表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保险监管报表考核暂行办法

(保监京发[2002]160号)



2002-8-19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确保监管报表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保险监管报表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及时性考核
1、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监管报表。各单位须于每月后8日内、季后10日内、年后30日内,分别报送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并须于季后20日内报送季度分析报告。
2、报表报送方式:
(1)直接送达。我办确认收到监管报表的时间以报送人送达并签字当日为准。
(2)通过快递送达。我办确认收到监管报表的时间以邮件签收日为准。
3、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监管报表,应事先进行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办。
4、报表报送截止时间若遇到法定节假日,事先经我办同意后,报送时间可适当顺延。
(二)准确性考核
各单位应按照报表填报要求如实填报,注意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可靠。
(三)完整性考核
1、各单位应按照报表报送要求定期报送整套报表,不得遗漏。
2、各单位应根据报表要求完整地填写各项数据,没有数据的填零,不许出现空项。
3、各单位除应报送纸质报表外,还应报送相应的电子文档。
4、各单位在报送月报报表时,对于报表中的某些重要项目数字的突然变大或突然变小要书面说明其变化原因。
5、各单位在报送季报报表后,还应按照我办《非现场季度分析报告填报提纲》要求(见附件),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二、考核标准
我办将对各单位的监管报表报送工作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报表报送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项要求的得100分;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依情节扣分。具体考核量化标准为:
1、及时性:总分为30分。每份报表或报告每迟报1天扣5分,磁盘每迟报1天扣5分,扣完为止。
2、准确性:总分为30分。每发现一笔错误扣5分,扣完为止。
3、完整性:总分为40分。每漏报一份报表扣10分,报表要素填写不全扣5分,报表未签章扣5分,季度分析报告达不到填报提纲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方式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我办将对各公司该季度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二)奖励措施
对于每季度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综合评比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处罚措施
1、对监管报表报送工作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填报的监管报表出现明显错误的单位,我办将下发质询书,要求该单位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解释错误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报。
3、对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单位,我办将落实分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对其进行监管谈话。
4、对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单位,我办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并不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保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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