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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欧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6-29
  • 【生效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当地时间6月29日,中国和欧盟在布鲁塞尔发表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2015年6月29日

        一、中国和欧盟(以下称“双方”)认识到他们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该挑战的严重性需要双方为了共同利益、在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框架下建设性地一起努力。

        二、双方将为了人类长远福祉,有效地推动可持续的资源集约、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发展,同时双方认识到,有力度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将在本国、本区域和全球层面带来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增长、增加就业、保障健康、推动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协同效应。

        三、双方忆及2005年《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2010年《中欧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联合声明》、2013年《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及其中关于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章节,并致力于在过去十年成功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取得显著进展。

        四、双方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所载目标,并强调考虑到科学的要求,牢记将全球平均温度升高控制在不超过工业革命前水平2℃以内,有必要立即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以确保公约从现在到2020年、直至2020年以后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五、双方致力于携手努力推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加强公约的实施。协议应以公平为基础,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双方重申,协议应在公约下并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平衡处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

        六、双方注意到其各自宣布的到203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强化行动,作为中国为一方、欧盟及其成员国为另一方实现公约第2条所规定目标而计划做出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双方的自主贡献与其他各方宣布的自主贡献一起,构成实现全世界所必须的绿色低碳发展长期努力的重要步骤。双方计划继续在公约下共同努力于未来提高力度。

        七、双方敦促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有力度的减缓和适应行动提供和动员强化资金支持,并认可其他国家的补充的支持。

        八、双方强调从现在到2020年加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性。双方重申发达国家所承诺的目标,即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实施透明度背景下,到2020年每年联合动员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九、双方同意:

        (一)开展合作,在保持强劲经济增长的同时发展低成本高效益的低碳经济;

        (二)提升气候变化合作在中欧双边关系中的地位;

        (三)进一步加强双方向资源集约、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

        (四)在上述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各自分析能力,以探索高效管用的路径和政策工具;

        (五)以现有中欧碳排放交易能力建设合作项目为基础并加以拓展,进一步加强碳市场方面的已有双边合作,并在今后几年共同研究碳排放交易相关问题;

        (六)建立中欧低碳城市伙伴关系,促进关于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城市政策、规划和最佳实践的相互交流;

        (七)推动关于国内减缓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对话与合作,涉及能源供应、工业、建筑、交通及航空和海运活动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和提高能效;

        (八)加强气候相关科学研究合作和技术创新合作,包括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低碳技术及适应方案的开发和应用;

        (九)认可在“中欧近零排放”倡议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方面的成功合作,将研究继续推进相关合作的方式;

        (十)继续开展造林方面的合作,以增强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

        (十一)强化中欧在公约及二十国集团、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其他相关机制方面的气候对话;

        (十二)加强双方关于氢氟碳化物国内政策和措施的对话与合作,同时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达成关于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生产和消费的多边解决方案;

        (十三)探索在双边及国际层面开展低碳和气候适应型投资及能力建设合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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