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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06
  • 【生效日期】2002-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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