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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2]117号
  • 【发布日期】2002-07-30
  • 【生效日期】2002-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2]1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从2002年起,我区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粮交纳方式

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

二、公粮结算价格

公粮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粮结算指导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各地、市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公布的指导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的。

三、公粮结算办法

(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按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的公粮结算价格计算缴纳。

(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其公粮实物变现可采取下列办法结算,具体采用哪一种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1.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变现公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公粮后,与市、县财政部门结算公粮销售价款,其代理费用由市、县财政支付。代理费用包括粮食接收费用、储存费用。代理费及其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粮食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物价、粮食部门确定。

2.市县人民政府将公粮实物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变现的,其结算价格由当地财政部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也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的办法将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

3.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将公粮实物转为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的,其价格按当地的公粮结算价格结算。

公粮实物变现后要及时上缴国库。

四、2002年公粮结算价格及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

2002年的公粮结算价格及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争取时间,便于各地及时接收公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直接下达。

(一)根据我区粮食生产成本和今年上半年市场粮价走势,2002年的公粮结算指导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8元,可上下浮动5%。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2002年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为: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3元,储存费用参照当地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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